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类文明场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最新概括,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不断实践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创造,已然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政治文明新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如何从价值到事实上超越西式一元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更是彰显于人民切实参与到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的治理过程,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实现了程序与内容、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过程与结果的统一。人民主权要实现从权利到权力的落实,必须致力于党的领导来确保人民民主的性质不变质,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障人民权力的行使,做到全面依法治国遏制公权的滥用,保证人民民主在“立法-行政-司法”全过程中权力的享有,向最终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目标协同迈进。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实践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创造,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旨在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激发人民创造,并确切地反映到广大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当中,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政治文明新形态。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新形态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新”在哪里?要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中窥探,追溯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历程,实现了“从价值到事实”“从构建到治理”“从权利到权力”的历史性转变,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代政治文明新形态已被历史的逻辑证明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也必将在历史的画卷上续写光荣史诗。
一、从价值到事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超越西式一元民主
相对于西方民主而言,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寻求社会合力、程序民主和内容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过程与结果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的最广泛、最真实的社会主义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擘画当代中国政治文明新形态的话语性表达,它不仅可以诠释我国政治文明的性质,而且可以明晰“中式民主”与“西式民主”的差异。唯有正确认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与我国民主制度之间的差异,才能揭露西方“虚假”民主的本质,更加坚定我国政治制度自信。
(一)寻求社会合力的民主
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毛泽东就指出,我国所倡导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精髓就在于“人民”,人民民主绝不是充满排斥性的“专政”,而是竭力实现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合作。相较于西方以竞争性为主要旋律的政党制度,中国所发展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则是坚持以合作性、协商性为基本特征的新型政党制度,其落脚点是“全力合作”,而不是“恶性争斗”。我国所提出并持续坚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主张团结合作的前提下努力创造公平的、民主的社会环境,激发隐藏在每个人身上的巨大潜力。
(二)程序与内容相统一的民主
中国的民主制度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程序与内容相统一的民主除了注重民众的参与,最核心的关注点是民众利益的满足。“民主”的题中之义是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人民主权是否得以落实这理应是构建民主制度考虑的首要因素,否则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这一后备力量,动摇民主制度的根基。民主应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做到了民主,不应由这个国家是否拥有民主形式这一表面现象来简单判定,而应该是广泛深入群众,注重民主的实质要义与内容,用广大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来衡量,中国人民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全民脱贫,实现了经济复苏,这就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大证据。
(三)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的民主
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以自由民主为最根本特征,显然是为资产阶级谋取利益的工具,西方国家的做法使得民主政治制度与这一根本特质截然相反,广大人民群众本应享有的平等参与权利在资本主义力量的操控下成为资本家手中的玩物。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从形式上都全方位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民主权,是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的民主。显然,唯有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民主政治制度才能实现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
(四)过程与结果相统一的民主
民主不是简单的某一个环节的程序问题,而是连续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共同构成民主正确运行的基本框架。民主的核心不在于一个人掌权,而在于人民主权的实现,民主理应是一种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规范,而不是一种资本家权力分配方式和手段。我国坚持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别于西方所坚持的间歇式民主形式,不论在选举环节,还是选举以外的各个环节都能保证民主得以真正的落实,深深植根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全过程,保障了人民群众广泛持续参与日常政治生活的权利。
二、从构建到治理:全过程人民民主构筑“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导向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特性是将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贯彻于国家治理之中。我国所发展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吸纳人民群众的合理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高人大代表自身工作能力等多方面都体现出了从构建到治理的转变,切实践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将人民的权利落到实处,通过各环节的衔接,使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完整的制度保障下能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实现民主内容的整体性、民主参与的连续性。
(一)选举制度中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选举制度是群众民意的最直接表达,要尊重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决定权,确保最终的代表候选人是真正依照绝大多数选民的意愿而产生。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效保证了公民的选举权力。倘若人民群众只有在进行投票时得到重视、投票结束后就置之不理,这样的民主与我国所发展的民主迥然不同。我国所坚持发展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第一体现就在于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依据自身意愿借以投票实现选举权利,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奠定了坚实有力的群众后备力量。
(二)立法工作中吸纳人民群众的合理建议
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遵章履行职权的整个过程是人民意志、人民利益的直观体现。借助展开调研、与人民群众沟通等多种方式,多维度、多视角、多措施地分析实际状况,保障人民群众对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得到充分听取,除此之外,通过建立基层群众联系点,发挥其全面关心民情、倾听民意、汇聚民智的“一站式”效用,保持人大代表遵章履行国家权力与人民当家作主的一致化、坚持人民群众在立法过程中的主体性,最大限度地积极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主力军作用,全面化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三)述职工作中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公开人大代表的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让人大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是人民群众监督人大代表工作的必要条件。坚持全过程监督,需落实到制作、实施等每一个环节,以此推进监督工作更确切地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需求和热切盼望。人民群众选出的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选民如实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全链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更加科学地反映不同人民群众的意愿,凸显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保证了人大代表植根群众、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
(四)加强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人大代表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群众遇到的现实问题。有关统计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共有187件次以上法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超过110万人次提出了300多万条意见建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讲话中重点强调无论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不能忘却“人民”这个关键字眼,仅在工作中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是不够的,还应当踊跃地接触和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致力于援助群众解决难点问题。
(五)改进人大代表的工作能力
人大代表应竭力提升办事效率,做到“效率”“质量”和“过程”“结果”两手抓,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是加强立法联系点的建设。各单位应加强与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以实现有问题共同协商解决。二是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党员干部发挥以身作则的作用,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该坚持树立廉洁自律的榜样形象,真真切切地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三是深入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与呼声作为工作中的第一落脚点,把广大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人大工作的衡量标准,竭力为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憧憬而努力拼搏。
三、从权利到权力:落实人民主权的现代政治文明新道路
百年奋斗征程中,中国共产党一如既往地领导人民英勇作战,坚守对人民民主的追求,确保人民民主的性质不变质,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权力的行使,做到全面依法治国遏制公权的滥用,保证人民民主在“立法-行政-司法”全过程中权力的享有。
(一)党的领导确保人民民主的性质不变质
中国共产党是不代表任何集团利益、保障人民群众权力不受资本、集团利益操控的政党。始终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稳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特点和显著优势,同时也是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政治准则和有力依据,必须充分运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此推动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依法治理国家。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必须牢记人民群众的核心地位,坚定信心,迎难而上,艰苦奋斗,引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新时代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竭力奋斗。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权力的行使
民主是全人类共同向往的理想家园,各国的民主实践需要切实的制度保障。“全过程”蕴含在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的每一个环节中。全过程人民民主不单体现在系统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更突出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真实参与的实践中。我国坚持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文明新形态,从不是为某一特定群体谋利益,而是把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利益获得者的价值理念,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出发点贯穿于民主全过程,用真切的行动赢取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三)全面依法治国遏制公权的滥用
积极主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要途径。我国针对依法治国所实施的举措都表明党中央对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新文明形态的高度自觉。全面依法治国旨在遏制公权的滥用,确保人民权利的享有。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制度,做到每一个领域、每一个环节都不缺位,防止腐败分子利用制度漏洞;此外,坚持“制”与“治”的高度融合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必要措施,强化对依照宪法实施的监督执法检查,积极促进党和国家法制统一性,这一统筹兼顾的思想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质,既要充分保障各级权利的行使,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到以“良法”提升善治水平,以“善治”增进人民福祉。